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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要求,现就全省开展钢铁、水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钢铁工业企业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其中,除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外的钢压延加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水泥工业企业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纳入发证范围内的水泥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纳入发证范围的钢铁工业企业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5日 |